原告起诉理由是:公司手机外观设计高级员工柳某某、司某某等人被比亚迪公司挖走,担任比亚迪公司手机设计部门负责人,并窃取了原公司文件。
富士康方面则认为,保存涉案文件的硬盘是法院在上班时间从比亚迪公司扣押的,是柳某某、司某某两人工作所用的工具,因此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公司行为。新华社
责编: 王辰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