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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检工作的通知

2009-11-25 12: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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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电信运营企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规定,按照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检工作的通知》(辽通信管〔2009〕228号)要求,我局拟对辖区内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范围

1、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批准,在大连、丹东、营口开办基础电信业务的单位;

2、凡在2009年9月31日之前取得辽宁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持证单位。

二、年检机构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大连、丹东、营口各电信运营企业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年检工作。对以上单位2009年度经营主体、电信业务经营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并依法做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

三、年检时间

我局办理年检工作时间从2010年1月起至3月31日结束。对2010年3月31日前尚未提交年检材料的,纳入年检整改范围,限期在2010年4月15日前整改结束,4月15日后不再接收年检材料。

四、年检材料

(一)辖区内电信运营企业年检材料包括: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我局颁发的《电信业务备案确认书》;

3、总部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包括正页、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年检页);

4、省内基础电信企业2009年度参检有关材料(请到省管局网站"年检专栏"中下载)。

(二)辖区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年检材料包括:

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2009年度检查参检有关材料(请到省管局网站"年检专栏"中下载);

五、年检结果及要求

(一)对于年检合格的电信运营企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附件四“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注明“年检合格”。

(二)对未按时参检或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持证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5日。持证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改正存在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整改问题分析、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经审核,对在整改期限内改正问题的,注明“经整改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为“年检不合格”。

(三)对于年检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四)对在2009年度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列为本次年检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检查中发现仍有违规问题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重点检查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运营企业、IDC、ISP对所接入用户违规行为的发现机制、监督机制、处理措施以及内部考核奖惩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于4月15日后在省管局网站年检专栏和相关媒体上公示2009年度年检结果,供社会查询监督。

(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检合格或经整改合格是电信运营企业为其提供业务接入的前提条件,电信运营企业应切实履行好接入管理职责,保障年检结果的有效落实。在年检结果公示后,我局将对电信运营企业落实年检结果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六、联系方式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同泰街55号

办理地点:101

联 系 人:洪景海

咨询电话:0411-84300306

网 址:http://www.lnca.gov.cn

特此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 责任编辑:姜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