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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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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网友 伊仁 2005-6-14 9:1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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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朝侵入机场控制区并侵入飞机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后果,机场方面将有权向他和他的监护人追究责任。”这是敦煌机场刚刚开完整顿会议的机场党委书记潘有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的话。
所有人都不会想到,敦煌机场在发生令人震惊的“坠人”事件的三天后整顿出如此推诿责任的决定。固然责任是多方面的,但我们不难设想,如果机场安全人员稍稍用心一些,机场安全关口把管得稍稍严格一些,发现擅自“侵入”这样危险的因素恐怕并不是多么难的事吧。
大家都还没有忘记在半年前,两名少年爬上了四川航空公司所属的一架飞机的起落架,结果一人坠地死亡一人侥幸保住性命。只过了短短数月又发生了如此惊人相似的一幕,敦煌机场飞往兰州的航班有一名16岁男孩爬入起落架舱坠亡,笔者不禁要问,2005年1月9日中国民航总局今年开展了10项安全专项整治,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对“机场控制区秩序混乱”问题进行整治,几个月的整治就是再次“坠人”的结果?或许这么说有些偏激,“前车之鉴,后事之师”这个道理没有人不明白,但如果攀爬起落架的是恐怖分子,如果其在飞机上留有其他隐患……那么印证管理者渎职,工作人员失职的铁证会更加让我们追悔莫及。
还不能称李德朝为成年人,在法律上他还不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许他还不明白自己所做之事意味着什么,也许他心中还有很多美好的理想,但他再也不能憧憬什么了。而敦煌机场的工作人员亲眼目睹了李德朝从飞机坠下,此刻那些负有责任的安检人员、管理人员的心中会无动于衷么?如果他不能那么轻易地进入机场,如果他不能那么轻易地爬上飞机,如果在飞机起飞前被检查人员发现…..再多的如果也换不回一个年轻的生命、也弥补不了机场安全保卫工作中的漏洞。
机场宣称有追究李德朝及其监护人的责任的权利,不错,他们的心中还装着国家的法律,懂得以法律为准绳。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吧。首先,机场应对其停放的飞机负有安全保障责任,李德朝非法进入机场,管理方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而机场在这一点上应对其存在的过错承担责任;其次,根据《民法通则》过错责任承担的规定,除非东航甘肃分公司能证明损害结果是有受害人自己所追求的(自己造成的,即系自杀或者受到伤害),否则东航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我有权追究你的责任”,这句话本身没有错误,李德朝的监护人确实也该承担一部分监护不当的责任。可在事故发生了三天后,作为主要责任的敦煌机场振振有词地发表这样一番言论,着实让人想不明白是从何角度出发而说的。看上去李德朝爬上起落架是偶然事件,可从事件发生前安全检查形同虚设、事故发生后敦煌机场的应急措施(飞机没有因为掉下来人而返航)和处理态度来看,笔者只能说是必然的。只有端正态度、关爱生命、加强责任心教育,真正做到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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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政斌 来源:大连发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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