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供配电贴费的有关问题,是近几年供用电双方十分关心的热点问题。2002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颁发了发改价格[2003]2297号文件,对有关事项做出了补充通知。
一、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大电力市场、促 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规范用电秩序、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 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 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 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五、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为贯彻执行好国家发展改革委补充通知,国家电网公司颁发国家电网财[2004]22号文件,提出了贯彻意见。要求各单位积极与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沟通协商,以《补充通知》的精神为指导,因地制宜制定相关配套方案,积极做好协调工作,筹集配网建设资金并规范使用。
大连供电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网公司通知要求,已经对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合同或协议的用电客户开始追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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