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保证电力工业正常生产,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对电价、电费和电费的回收做出了许多明确的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对那些不按期交纳电费的用户,《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①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②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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