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收取劳动者抵押金?
答: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押金(品)的,可由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2.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胜任工作、因客观情况变化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时,及实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哪些人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答:目前,我市有6种人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依据大劳发[2003]14号文件(关于印发《大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一)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二)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三)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五)依据大政办发[2003]121号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应届毕业研究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在领取了《失业证》后,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六)依据国办发[2004]1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城镇退役士兵在领取《失业证》后,也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4.什么是劳动仲裁申诉时效?
答:根据《劳动法》第82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申诉时效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5.什么是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对违法者的处罚有何规定?
答: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而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按时全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新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6.用人单位怎样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7.什么是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它有何作用?
答: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是为妥善解决参保人员发生大额医疗保险费用,减轻参保人员家庭负担而设立的。每个参保人员在每年首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24元。参保人员当年累计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80%;异地治疗的,支付7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8.为什么要设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门槛费)?
答:设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是为了强化费用意识,调整控制消费行为,从而减少和杜绝不合理的医疗消费。《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发[2000]34号)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确定为850元、500元、300元的起付标准。
9.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如何支付参保职工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治疗型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答:参保职工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治疗型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在职职工个人负担分别为15%、12%、10%
10.养老保险缴费缴哪个档次合适?多缴是否多领养老金?
答:依据大政发[1998]57号文件规定:个体劳动者缴费,可以在社会平均(简称社平)工资的60%_300%之间任选一个档次缴费。个体劳动者可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自主决定选择高、中、低档缴费。缴费原则是“多缴多得,少缴少得”。养老金待遇领取办法有一个计算公式,缴费年限的多少和缴费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养老金领取额度的多少。
11.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缴纳养老保险合适还是不合适?
答:按照失业保险的有关政策,工龄超过十年的职工失业后,失业救济金可以领取两年,在此期间,养老保险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不缴费。选择缴费合适,因为缴费年限增加两年,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也相应增加。
1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什么每年都涨?
答:缴费基数是根据社平工资确定的。社平工资每年由大连市统计局公布,如果公布的社平工资比上一年增长了,养老保险的缴费也将相应地增加。如2003社保年度的社平工资是1197元/月,按社平工资60%缴费的月缴费额为129元,2004社保年度的社平工资提高到1386元/月,按社平工资60%缴费的月缴费额为150元。
13.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已含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让劳动者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
答:企业要求职工个人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费的做法是错误的。依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国家法规赋予了用人单位缴费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法定义务转嫁到职工个人头上。
14.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期限中的一部分。由此可知,《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一样适用于试用期员工。
15.劳动者不同意企业为其缴纳保险费,企业可否不为其缴纳?
答: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企业和劳动者的义务。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拒绝参加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若干年后,凡是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在符合条件退休后,可按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个人账户上养老金的数额,按比例领取养老金;在失业期间,可领取失业救济金;在生病住院期间,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医药费用。劳动者应珍惜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移交档案,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答:依据大劳管就字[1999]14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将其档案等有关材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移交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述规定审核后,予以接收。逾期不移交,被延误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17.事业单位失业人员能否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小额贷款待遇?
答:根据《大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发[2002]7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与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一样享受市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小额贷款待遇手续在失业人员所在街道办理。
18.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只给息工待岗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不给生活费?生活费的最低标准是多少?
答:依据大劳发[2003]65号文件(《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没有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息工人员(放假休息待岗),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用人单位支付给息工人员的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实际支付给息工人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19.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认定为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认定为视同工伤。
20.职工在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是否都是工伤?
答:职工在单位受到事故伤害不一定都是工伤。确定是否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要素,缺一不可。一是受到事故伤害的时间,必须是工作时间内(含正常的加班加点时间及上班的预备性工作和下班的收尾性工作);二是受到事故伤害的地点,必须是工作场所内,即从事本单位日常工作的岗位区域内;三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说在工作的过程中,因工作而受到伤害,这是区别是否工伤的主要标志。
21.工伤职工有那些待遇?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2.大龄失业人员享受的保险补贴有哪些?补助多少钱?
答:依据大劳发[2004]58号文件规定:大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养老保险享受社平工资60%的10%的财政补贴,医疗保险享受当地社平工资的4%的财政补贴。大龄失业人员在街道申请办理享受补贴的手续,街道将名册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复核无误后,转至社保中心,享受补贴。2004年7月1日_2005年6月30日期间(2004社保年度),大龄失业人员每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额度为83.16元;每月享受医疗保险补贴额度为61.6元。如大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一直未就业,可享受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50周岁)。
23.劳动者求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避免竞争热门岗位。(2)避免求职陷阱。由于有些单位不遵守劳动法规,唯利是图,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缺乏提防心理,骗取求职者的钱财,因此,求职时应避免掉入求职陷阱。(3)注重培养技能。求职者有一种或几种技能的,上岗的机会要大一些。劳动者在求职时如果上当受骗,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24.企业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从2001年7月1日起,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25.个体劳动者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个体劳动者每年可以在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按所确定的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招用的从业人员,业主按缴费基数的10%为从业人员缴纳,从业人员个人缴纳8%。
26.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比例是多少?
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公民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一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用于记载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是职工退休后计算和领取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我市从1993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企业缴纳的部分养老保险费,两项合计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2%记入个人帐户;1997年9月起,两项合计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从2001年7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帐户,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体劳动者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帐户,10%部分记入统筹基金)。
27.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后,在支付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分别为: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全部缴费年限-15)×0.6%]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1.2%+调剂金
28.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是多少?
答:市内四区、金州区、旅顺口区、长海县最低生活保障金是24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是169元;开发区最低生活保障金是263元。
29.什么人可以申请享受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含城镇,下同)居民和城市农业户口居民,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的,依照本办法均予以保障。
30.城市困难居民如何申请办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向所在地街道(乡镇)书面申请,居(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初审,符合规定者发给《大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经所在街道(乡镇)审核后,报送所在区市县民政局批准。
31.我市城市低保制度有哪几种基本保障形式?
答:我市目前城市低保制度有差额保障、定额保障、临时性救济和突发性救济四种基本形式。其关系是差额和定额保障是整个城市低保体系的核心制度,只有享受到了这两项保障的对象,才可能享受临时性救济和突发性救济。
32.哪些人可以享受到差额保障?如何确定不同人员应享受到的差额保障金数额?
答: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无劳动能力、有少部分劳动能力或有部分劳动能力三类城市居民均可享受不同数额的差额保障。
无劳动能力人员,按其月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应享受的保障金数额;有少部分劳动能力人员,按其月人均收入与当地标准80%的差额,确定应享受的保障金数额;有部分劳动能力人员,按其月人均收入与当地标准60%的差额,确定应享受的保障金数额。
33.哪些人可以享受定额保障?
答:按《办法》规定,城市居民按规定计算家庭成员收入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每月发给固定数额的保障金。目前,北三市每人每月按49元发给,其他区市县每人每月按58元发给。
34.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户籍已从家庭中转出的人员可否享受城市低保?
答:对于从初中、高中或其他院校毕业后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习的(含研究生),户籍虽转出但仍由其家庭成员供养的,可视为其原家庭人口给予保障。
35.符合低保条件的老人在申请城市低保时享受什么优待?
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70、80、9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5元、10元、15元保障金。
36.符合低保条件的多胞胎家庭未成年子女在申请低保时享受什么优待?
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三胞胎以上多胞胎家庭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增发80元保障金。
37.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残疾人员如何享受城市低保?
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不论其家庭月收入与低保标准相差的多少,残疾人员本人均享受全额保障金。
38.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答: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应持本人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件,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39.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答:办理协议离婚登记的,双方应持本人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件,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40.台湾居民办理与我市居民结婚需什么证件?
答:(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1.出国人员、华侨与我市居民结婚需什么证件?
答:(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2.外国人与中国人办理结婚登记需什么证件?
答:(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43.结婚(离婚)证件丢失如何补办?
答: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办理补办登记应持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件,到原婚姻登记处办理补办登记。
44.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享有哪九项权利?
答: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赔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尊重权、监督权。
4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人身伤害怎么办?
答:依据《消法》,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怎么办?
答:依据《消法》,可以直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47.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怎么办?
答:依据《消法》,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8.农民购买到假冒的种子、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可否适用消法?
答:依据《消法》,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该法保护。
49.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哪些重要信息?
答:依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经营者必须以明确的语言、文字或者标识告知消费者以下重要信息:质量状况,收费标准,适用范围,性能特点,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注意事项,限制条件等。
50.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或者告知错误,导致消费者误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怎么办?
答:依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者退还服务费用;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1.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答:依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不得含有:(一)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或者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二)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三)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权利;(四)减轻、免除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52.在商家促销活动中,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怎么办?
答:依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免费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虽然不能退货或退费,但经营者应承担修理、重作、更换义务以及其他责任。
53.消费者通过邮售、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购买商品的,其质量与所作承诺不一致怎么办?
答:依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提出退货或者通知经营者解除购买合同的,经营者应当退回消费者支付的货款,并承担消费者的支付邮寄费、通讯费等合理费用。
54.消费者购买的美容卡、健身卡、洗浴卡等因自身的原因,可以退款吗?
答:依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形式提供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与约定不符的,消费者终止服务,经营者应当退还收费的费用或者是剩余款项;由于消费者原因要求终止服务的,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经营者应当退还相应款项。
55.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出现质量问题直观难以认定,需要鉴定怎么办?
答:依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可以由双方约定或受理单位指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费用应当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向受理单位暂交等值金额,经检验、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由经营者承担,不属于质量问题由消费者承担。
56.手机因质量问题退换货时,在什么情况下收取折旧费?
答:依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换责任规定》,手机在三包的有效期内,只有一种情况收取折旧费,即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但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已使用过的商品应按规定收取折旧费。
57.国家实施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换责任规定》(简称“三包”规定)中,消费者享有哪些退换货的权利?
答: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退货;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维修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58.由于经营者的服务质量造成消费者送洗的衣物破损,应该怎么办?
答:依据《大连市洗染行业服务质量管理规定》可以要求赔偿。可依据发票(或双方约定的价格)及购物凭证所示的时间,一年之内折旧费不得超过20%;二年之内不得超过40%;三年之内不得超过60%;三年以上不得超过70%。
59.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依据《广告法》经营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0.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为什么应向经营者索要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
答:依据《消法》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经营者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是证明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凭证,是消费者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诉的证据,是消费者依法要求赔偿的依据。
61.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依据《消法》有五种解决途径:(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消费者协会受理解决消费者投诉的时限要求?
答:依据《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消费者。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6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调解消费者申诉的时限要求?
答: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应终止调解。
64.国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方面有何优惠与扶持政策?
答: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事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65.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政府承担哪些职责?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66.残疾人应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答:对于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应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接受并组织实施,因此,不存在残疾人申请的问题。对于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应当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应当由申请人向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至于法律咨询、代书等简易法律援助申请以及紧急情况的法律援助申请,残疾人可以不受上述管辖权所限向任何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残疾人在提出法律申请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同时递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2)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和主要材料;(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果提出申请的残疾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则应当由他的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67.符合什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享受“五保”供养?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人为“五保”供养对象:(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
68.残疾人证有什么效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其效用主要体现在:(1)认定残疾人的身份及其残疾类别、程度;(2)残疾人凭此证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
69.办理残疾人证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所需材料是户口本、本人身份证、4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办理流程,一是体检;二是确定残疾人级别后,持体检鉴定表、户口本、本人身份证至各区市县残联或政府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残疾人证。
70.什么是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
答:分散按比例就业是指社会各用人单位按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承担安排残疾人,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按照有关规定,我市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每少安排一人,按大连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1.我市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1991年5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3年6月,大连市政府出台了《大连市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基金暂行规定》(大政发[1993]36号)。省政府发布第75号省长令,颁布了《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以上法规文件,都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72.残疾人求职用工程序是怎样的?
答:凡具有大连市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在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按以下要求办理求职登记:一是提供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残疾人证、一寸照片(一张)、学历证书、技术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件;二是认真填写《求职登记表》;三是与用人单位洽谈并试用后,将录用信息反馈给劳服中心备案。
73.企业录用残疾人程序是怎样的?
答:一是开具录用残疾人的介绍信,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二是查阅求职残疾人资料,与残疾人洽谈;三是按下列程序办理用工手续:
(1)提供录用人员的残疾人证,劳动合同(一式两份)、户口本、身份证、失业证;
(2)填写《单位登记表》,《在职残疾人登记表》。
74.残疾人助学金资助的对象、条件及标准各是什么?
答:资助对象:接受义务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中等和普通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资助条件:大连市常住户口和本市生源,本人或父母一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特困残疾人家庭。
资助标准:义务教育生,300元/人年,普通中等和职业中等教育生,500元/人年,大学专科以上院校生,1000元/人年。
75.残疾人奖学金奖励的对象、条件及标准各是什么?
答:奖励对象:接受义务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中等和普通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奖励条件:大连市常住户口和本市生源,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全日制普通高校。
奖励标准:大学专科院校生2000元;大学本科院校生3000元。
(注:残疾人奖学金与残疾人助学金不可兼得。)
76.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77.住房公积金归谁所有?
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78.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如何计算的?
答: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79.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怎么计算的?
答: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由以下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80.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8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免缴个人所得税。
8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列支?
答: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8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现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职工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各15%。新职工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
84.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如何处理?
答: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5.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销户)。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从职工申请提取日至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止)以上,并且单位不得连续三个月以上欠缴住房公积金。
职工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86.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从贷款申请时向前推算);(2)本人或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或购买公有住房、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3)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5)提供符合《担保法》规定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87.如何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答:贷款额 =
(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0.35%+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12×贷款期限。
88.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提前偿还,提前还款是否承担违约金?
答:借款人经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一致后,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中心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计收利息。每次提前还贷的金额不能低于5000元。提前还贷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现金、借款人印章;提前还款后,应至少缩短还款期限一年以上。无论提前部分还是全部还款都没有违约金。
89.以前买房提过住房公积金,但未贷款,再买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从贷款申请时向前推算,只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贷款条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贷前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无关。
90.外地户口和农户是否可以贷款?
答:可以。但农村户口或外地户口的借款人须提供由具有大连市非农户口且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具的《保证函》。
91.可否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可以,有什么要求?
答:可以办理第二次贷款。申请第二次贷款,前次贷款必须全部还清,且所贷额度为本人所能享受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前次贷款金额的差额。
92.军人可否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
答:为了帮助军人解决住房问题,我市规定,若军人的配偶在地方工作且正常缴交公积金,购房时军人可作为辅助借款人,与配偶共同办理公积金贷款;军人的配偶在地方没有公积金的,不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
93.生育手续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94.再生育手续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逐级上报审核批准。
95.哪些人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答: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废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96.哪些人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97.晚婚晚育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98.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哪些休假待遇?
答: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休假14日,施行中期妊娠引产术的,休假30日;(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上述的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99.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哪些待遇?
答:(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100.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哪些待遇?
答:(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