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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吸引软件高级人才的若干规定》
大政发〔2004〕52号
 2004-5-22 11:04:10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关于吸引软件高级人才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关于吸引软件高级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吸引和激励软件高级人才在我市软件企业创业和工作,扶强做大软件企业,形成国内最佳的软件产业发展环境,建设好国家级软件出口基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经营地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园区)软件园、七贤岭产业化基地以及旅顺南路软件产业带的软件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高级人才是指在第二条规定的软件企业中属于业务骨干,被连续聘用一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软件高级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由高新园区管委会会同市人事局、财政局、信息产业局、科技局等部门,根据本市软件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制定,每年做一次调整。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大连市软件高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人才资金的来源包括市、高新园区财政每年各拨付专项经费500万元和参照软件企业对其年薪6万元以上员工上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额度拨付的专项经费。
  人才资金定向用于软件高级人才的专项奖励。人才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剩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条 由高新园区财政局、科技发展局、地税分局等部门组成人才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负责对人才资金的审批与监管工作。高新园区财政局指定专业机构负责人才资金拨付。
  软件高级人才的专项奖励标准,由资金办按照其本人对所在企业的贡献以及该企业的当年业绩审核确定。
  软件高级人才离开第二条规定的软件企业时,即停止给予专项奖励。
  第六条 对第二条规定的软件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可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 软件高级人才的专项奖励,由其所在的软件企业组织申报。资金办委托专业机构受理软件企业的申报。
  申报企业需填报《大连市软件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相关资料;
  (二)软件高级人才的有效身份证和与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人才资金的申请与拨付,每年分两次集中办理,每次办理时限为1个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截止到2007年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市有不同政策规定时,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为准。

 

责编:小戴 来源:天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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