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网消息:近年来,大连市检察院通过建立“五大监督机制”,加强对检察系统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圆满完成。
建立公正执法监督保障机制。建立对错案责任追究、刑事赔偿制约机制,控申部门实行“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发现程序和实体问题以及是否有漏罪,进行内部监督制约;建立督办制约机制,成立了专门的办公室,坚持每年开展对自侦案件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重点对不捕、不诉、撤案、改变定性、改变重大事实以及上下级争议较大的案件进行复查;在办案部门实行《“一案三卡”制度》,即每办理一起案件,都要向当事人发“办案告知卡”,告知其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及办案人在办案中应遵守的纪律规定;以“廉洁自律卡”的形式,记录办案人在公办案中遵守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和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以“回访监督卡”的形式,记录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对办案单位和办案人是否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以及执行办案纪律的意见。
建立对权力有效制约机制。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要求,逐步建立了一套干部管理标准和考核体系。近年来已制定了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和关于干部管理权限的若干规定等十余项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建立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通过不定期、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检查,对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进行监督;通过经常性地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络,加强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通过召开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加强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内监督;通过进行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加强了对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
建立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责任机制。市检察院党组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签订责任状制度,明确责任规定、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制定了《检察机关“八要八不准”规定》、《“说请”公示的暂行规定》和《八严禁》等监督制度。在贯彻执行中,院党组突出三个责任人,即“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副职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责任人。对因党风廉政责任制而出现问题的其所在单位、部门的“一把手”要到市检察院作出说明,对严重违法违纪的,除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检察长的责任。
建立党风廉政教育学教机制。市检察院建立了《党廉政责任制》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了学习教育“五有”制度,有计划、有笔记、有辅导、有考核、有总结;确立了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集中教育和部门学习相结合、阶段教育与经常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与反面警示相结合的廉政教育机制;加强党的建设,做到在3名党员以上参加的办案组中设立临时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中设立纪律检查员。
建立多方监替的制衡约束机制。主要通过聘请特邀检察员和党风廉政监督员,加强监督。市院党组在1998年开始就聘请了15名人大代表和10名政协委员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监督员,制定了工作制度;通过聘请19名内部兼职监督员并制定《兼职监察员工作准则》,对检察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市检察院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了控告、检举、申诉、自首的举报和检察机关干部违法违纪监督24小时举报等两部专用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采取检察长发表电视讲话,按照要求实行检务公开,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立检察长接待日公示制等方法,促进了接受各界监督制约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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